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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国外企业到国内)

·马德里国际注册

·欧盟国际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

  注册商标赋予您独家使用该名称的权利,并为其拥有者带来下列益处: 创造商标价值(信誉),对公司来说这是极其重要的;授予许可权和特许权;区别于竞争对手;防止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进行相应的合法活动;保护互联网的域名;阻止其他人注册相似商标的企图;在那些不要求注册的国家,在第三方想注册他们的商标时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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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以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 返回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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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和比较

(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注册的程序: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 返回顶部 ]

(二) 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
  *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 返回顶部 ] 

(三)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2、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3、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
  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 对基础注册的要求
  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 返回顶部 ]

(五) 三种注册方式的优缺点: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 返回顶部 ] 

共同体注册的优点:
  1、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
    C、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1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1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相对来说,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因非知注册要求使用法语,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增加了申请注册的难度。

(六) 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事。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按逐一国家注册进行。到如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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